《大秦帝国6:帝国烽烟》第六节走出暴秦说误区秦帝国法治状况之历史分析及《大秦帝国6:帝国烽烟》最新章节在线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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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毛小说网 > 架空小说 > 大秦帝国6:帝国烽烟 作者:孙皓晖 | 书号:43614 时间:2017/11/9 字数:78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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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法酷烈,历来是暴秦说的又一基本论据。 这一立论主要有五则论据:其一,秦法繁细,法律条目太多;其二,秦法刑种多,比古代大为增加;其三,秦法刑罚过重,酷刑过多;其四,秦时代罪犯多得惊人;其五,秦法专任酷吏,残苛百姓。举凡历代指控秦法,无论语词如何翻新,论据无出这五种之外。认真分析,这五则论据每则都很难成立,有的则反证了秦法的进步。譬如,将“凡事皆有法式”的体系 ![]() 首先,所有指控都有一个先天缺陷:说者皆无事实指正(引用秦法条文或判例)或基本的数字论证,而只有尽情的大而无当的怨毒咒骂。罗列代表 ![]() ![]() 这一先天缺陷所以成为通病,是国中史学风气使然么? 当然不是。国中记史之风,并非自古大而无当,不重具体。《史记》已经是能具体者尽具体了,不具体者则是无法具体,或作者不愿具体也。到了《汉书》,需要具体了,也可以具体了,便对每次作战的伤亡与斩首俘获数字,都记录详尽到了个位数,对制度的记述更为详尽了。也就是说,对秦法的笼统指控,不能以“古人用语简约,习惯使然”之类的说辞搪塞。就事实而论,西汉作为刚刚过来人,纵然帝国典籍库焚毁,然有萧何第一次进咸 ![]() ![]() ![]() 唯其如此,这种宣怈式指控不⾜以作为历史依据。 要廓清秦法之历史真相,我们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点。 其一,秉持文明史意识,认知秦法的历史进步 ![]() 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,是国中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,在国中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。秦之前,国中是礼治时代。秦之后,国中是人治时代。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中一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,国中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。这是国中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,最大的文明创造。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,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 ![]() ![]() 基于上述基本的文明史意识,我们对秦法的审视应该整体化,应该历史化地分析,不能效法曾经有过的割裂手法——仅仅以刑法或刑罚去认知论定秦法,而应该将秦法看做一个完整的体系,从其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的深度、广度去全面认定。即或对于刑法与刑罚,也当以特定历史条件为前提分析,不能武断地以秦法有多少种酷刑去孤立地评判。若没有整体 ![]() 其二,认知秦法的战时法治特质,以此为分析秦法之 ![]() 秦法基于战国社会的“求变图存”精神而生,是典型的战时法治,而不是常态法治。此后一百多年,正是战国大争愈演愈烈的战争频仍时代,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,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。也就是说,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,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。作为久经锤炼且行之有效的一种战时法治体系,秦法自然不会无缘无故地改弦更张。法贵稳定,这是整个人类法治史的基本经验。一种战时法治能稳定持续百余年之久,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 ![]()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,秦帝国没有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,是整个国中民族在原生文明时代大巨的历史缺憾。而作为⾼端文明时代应该具有的文明视野,对这一法治时代的审视,则当准确地把握这一历史特质,全面开掘秦法的历史內涵,而不能以当代常态法治的标准去指控古典战时法治的缺憾,从而抹煞其历史进步 ![]() 其三,认知作为战时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。 战时法治,从古到今都有着几个基本特征。即或到了当今时代,战时法治依然具有如此基本特征。战时法治的超越时代的基本特征,是五个方面:一则,注重 ![]() ![]() 就体现战时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,帝国法治的创造 ![]() ![]() 凡此创造,无一不体现出远大的立法预见 ![]() 这一整套法律制度,堪称完整的战时法治体系。战时法治体系与常态法治体系的相同处,在于都包括了人类法律所必需的基本內容。其不同处,则在于战时法治更強调秩序效能的迅速实现,更強调对人的积极 ![]() ![]() ![]() 其四,秦法的社会平衡 ![]() 从总体上说,秦法的五大创造保持了出⾊的社会平衡: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在一个犯罪成本极⾼,而立功效益极大的社会中,人们没有理由因为对犯罪的严厉惩罚,而对整个法治不満。否则,无以解释秦国秦人何以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续奋发,并稳定強大的历史事实。荀子云:“秦四世有胜,非幸也,数也。”数者何?不是法治公平正义之力么?在五千年的国中历史上,甚或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史上,几曾有过以罪犯成军平 ![]() 这一历史事实,说明了一个法治基本现象: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,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。在一个法治公平——立法与司法的均衡公平——的社会里,罪犯并不必然因为自己⾝受重刑而仇恨法治,只有在这样的法治下,他们可以在家国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,维护这个重重惩罚了他们的家国。 另一个基本事实是:秦国与秦帝国时代,⾝受刑罚的罪犯确实相对较多,即或将“囹圄成市,赭⾐塞路”、“死者相枕席,刑者相望”这样的描绘缩⽔理解,罪犯数量肯定也比后世多,占人口比例也比后世大。然则,只要具体分析,就会看出其中蕴含的特异现象。 其一,秦之罪犯虽多,监狱却少。大多罪犯事实上都在松散的监管状态下从事劳役,否则不能“赭⾐塞路”说监管松散,是因为当时包括关中在內的整个大中原地区并无重兵,不可能以军队监管刑徒,而只能以执法吏卒进行职能 ![]() ![]() 其二,秦之罪犯极少发生暴动逃亡事件。史料所载,只有秦始皇末期骊山刑徒的一次黥布暴动。相比于同时代的山东六国与后世任何权政,以及同时代的西方罗马帝国,这种百余年仅仅一例的比率是极低的。这一历史现象说明:秦帝国时代,罪犯并不构成社会的重大威胁力量,甚或不构成潜在的威胁力量,反而成为了一支担负大巨工程的特殊劳动力群体,最后甚或成为了一支平 ![]() ![]() ![]() 而如果是自愿的,这一现象意味着什么? 在人类历史上,无论一个时代一个家国是施行恶法,还是施行良法,都从来没有过敢于或能够将数十万罪犯编成大军且屡战屡胜的先例。只有秦帝国,尚且是轰然塌倒之际的秦帝国,做到了这一点。就其本质而言,这是法治史上极具探究价值的重大事件。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问题是:民人的心灵对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?社会群体对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?只要法治真正地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原则,它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又将如何,它的步伐会有多么坚实,它的凝聚力与社会矛盾化解力会有何等強大。 可惜,这一切都被历史的烟雾湮没了。 轰然塌倒之际,秦法尚且有如此大巨的凝聚力,可见秦法之常态状况。 法治的良恶本质,不在轻刑重刑,而在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。 其五,认知作为秦法源头的商鞅的进步法治理念。 由于对帝国法治的整体否定,当代意识对作为帝国法治源头的商鞅变法也采取了简单化方法,理论给予局部肯定的同时,却拒绝发掘其具体的法治遗产。对《商君书》这一最为经典的帝国法治文献,更少给予客观深⼊的研究,《商君书》蕴蔵的极具现实意义的进步法治理念,几乎被当代人完全淡忘,只肆意指控其为“苛法”很少作出应有的论证。 帝国法治基于社会平衡 ![]() ![]() 唯其被执意淡漠,有必要重复申明这些已经被有意遗忘的基本思想。 一则“法以爱民”的立法思想。 《商君书》开篇《更法》,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:“法者,所以爱民也。礼者,所以便事也。是以,圣人苟可以強国,不法其故;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礼。”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: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,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;所以,要使家国強大,就不能沿袭旧法,不能因循旧制,就要变法。在《定分》篇中,商鞅又有“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”之说。凡此,⾜见商鞅立法思想的民人 ![]() 二则“去強弱民”的立法目标原则。 所谓“強”这里指野蛮不法。所谓“弱”这里指祛除(弱化)野蛮不法的民风。这一思想的完整实真表意,应该是:要祛除不法強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,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。也就是说“弱民”不是使民由強悍而软弱,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,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強悍也。就其实质而言“去強弱民”思想,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家国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,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⼊文明的必然途径,其进步 ![]() 三则“使法必行”的司法原则。 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:家国之 ![]() ![]() ![]() 请注意,商鞅在这里有一则极为深刻的法哲学理念——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。这句话翻译过来,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:任何家国都有法律,但是,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,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。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:社会是由活体的个人构成的,社会不是机器,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地自动运转,其现实往往是打折扣式的运转。这一思想的延伸结论是: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,所以需要強调执法,甚至需要強调严厉执法。体现于人事,就是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,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。也正因为如此,秦法对员官“不作为”的惩罚最重,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。 显然,商鞅将“使法必行”看做法治存在的 ![]() ![]() 四则,反对“滥仁”的司法原则。 商鞅执法,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“法外施恩”《赏刑》云:“(法定),圣人不必加,凡主不必废。(依法)杀人不为暴,(依法)赏人不为仁者,国法明也。…圣人不宥过,不赦刑,故奷无起。”法外不施恩的原则,在王道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,是冷酷而深彻的,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。“杀人不为暴,赏人不为仁”的肃杀凛冽,与商鞅的“法以爱民”适成两极平衡,必须将两极联结分析,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。这一思想蕴蔵的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,是王道仁政的“滥仁”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強大影响力。此前此后的变法所以不彻底, ![]() ![]() ![]() 五则“刑无等级”的公平执法理念。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:一则,举国一法,法外无刑,此所谓“壹刑”原则;再则,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,此为“明刑”原则。《赏刑》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: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,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…罪死不赦。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;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;忠臣孝子有过,必以其数断;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,罪死不赦,刑及三族…故曰:明刑之犹,至于无刑也!”也就是说,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,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,依法论罪,绝不开赦。相比于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的旧制传统,庶民孰选,岂不明哉! 六则“使民明知而用之”的普法思想。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,便是法律公行天下,一力反对法律神秘主义。为此,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:其一,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,反对晦涩难懂;其二,建立“法官”制度,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“法官”对于第一原则,《定分》论云:“夫微妙意志之言,上知(智)之所难也。…故,知(智)者而后能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知(智);贤者而后能知之,不可以为法,民不尽贤。故圣人为法,必使之明⽩易知,愚知(智)遍能知之…行法令,明⽩易知…万民皆知所避就,避祸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!”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,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。商鞅使“法令明⽩”的目的,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,从而能“避祸就福以自治”这一番苦心,不是爱民么? 对于第二原则,《定分》论云:“为法令,置官吏朴⾜以知法令之谓者,以为天下正(法律)…天子置三法官:殿中置一法官,御史置一法官及吏、丞相置一法官。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,…吏民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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